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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18.6667px] 環保署於107年6月21日修正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本次修正配合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區分特定、一般及簡要三級對象管理之修正,免除其簡要對象為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以下簡稱水措計畫)之對象;合理調整一般對象水量規模之門檻,並增列重大違規及污染風險較高者為應先檢具水措計畫之對象,落實合宜實務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