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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10-13 04:32 PM|顯示全部樓層 本帖最後由 iiifgh 於 2018-10-13 04:32 PM 編輯
2年期以上保險契撤期增至14天 不再適用3天審閱期
2018-09-23 21:39聯合報 記者孫中英╱即時報導
困擾壽險市場8年之久的「3天審閱期」爭議,有望解套。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此次修改保險法,將新增第55-1條,明訂個人2年期以上人身保險契約應提供「契約撤銷權」,保戶可行使契撤權時間,自保單送達翌日起算長達14天。除一舉提高保險契撤權法律位階,還拉長天數,比原先3天審閱期加10天契撤期還多1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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