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輪葬制度: 公立公墓之墓基使用年限為七年,因特殊事故得申請延長。 但其使用年限累計不得超過十年。 前項使用年限屆滿者,由管理機關以書面通知墓主於三個月內自行洗骨或火化, 安置於適當之處所。 逾期未處理者,管理機關得代為處理,其所需費用由墓主負擔。 意思就是如果下葬在公墓,七年後一定要撿骨搬走,讓下一個往生者住進來。